[DOI]10.13939/j.cnki.zgsc.2016.16.020
纵览西方国家的理论与实践,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自20世纪 70 年代初在美国资本市场诞生以来,凭着其资产信用筹资、结构筹资和表外筹资的优势,在金融范围成为最重大和进步最飞速的一种金融革新工具。而其中土地的资产证券化就成为农村金融革新和农村现代化进步的一种有益尝试。现在,土地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金融衍生工具,与此相比,国内对土地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却相对落后。大体上讲,不但实践上还基本处于简单的股份化和抵押贷款进行筹资,而且理论研究也尚未进入到核心范围,对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内在理念和运行机制也没深入探讨,只不过基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有个大概的把握,对农村的土地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研究更是鲜见。这样,在推进土地资产证券化对农村的当地化方面的进程就很不简单。
笔者拟借鉴有关文献的理论成就进行比较研究,剖析国内在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障碍,论证国内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的可行性,提供法学理论的支持,促进农村的金融改革与革新。
1 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的浪潮发端于美国政府支持并积极参与的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从刚开始 1970 年是美国政府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初次发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后,在短短三十几年间,已经进步出信用卡应收款和汽车贷款、商业收入、特许费收入、过路费收入等的证券化,成为盛行全球的新型金融工具。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很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到今天资产证券化还没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